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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辦理條件
1、借款申請人須在申請貸款時點前六個月按時、足額、連續繳存(單位匯繳)住房公積金, 并且自申請貸款時點前兩年不欠繳(單位不欠繳)住房公積金。
2、借款申請人須為無錫市行政區域以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無錫市戶籍職工,在無錫市購買自住住房。
3、借款申請人是所購自住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
4、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和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5、能提供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6、申請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或僅有一次貸款記錄且已還清(含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公積金貸款記錄)。
所需申辦材料
提供材料(原件)
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及所購住房共有權人必須共同到場辦理公積金貸款相關手續,并根據購房情況提供以下資料(原件):
一、購買本地商品房、經濟適用房:
1、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及所購住房共有權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私人印章(借款申請人或所購住房共有權人為單身,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及所購住房共有權人的結婚證(因離異或喪偶而單身的,須另提交離異或喪偶的有效證明);
3、經產權監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4、購房發票;
5、繳存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夫妻雙方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均需提供)。
二、購買本地存量房(二手房):
1、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及所購住房共有權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私人印章(借款申請人或所購住房共有權人為單身,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及所購住房共有權人的結婚證(因離異或喪偶而單身的,須另提交離異或喪偶的有效證明);
3、經產權監理部門備案的存量房買賣合同;
4、賣方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5、已付房款憑證;
6、經擔保公司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房產抵押評估報告;
7、繳存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夫妻雙方均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均需提供)
注:
1、借款申請人配偶為現役軍人的,由部隊政治部門或軍務部門出具現役軍官證明;
2、職工家庭已經辦理二次及以上公積金貸款的,中心不再發放公積金貸款。
3、職工家庭存在其它情況的,應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積金貸款額度
可貸額度計算方式:
1、公積金異地貸款額度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繳存余額的10倍計算確定,并且同時符合我市最低首付款及最高貸款額度的規定。
2、符合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其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前款規定的繳存余額的倍數放寬至20倍。
3、借款人或配偶的新職工住房補貼符合貸款條件,其繳存余額可合并計算。借款人一人符合貸款條件,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貸款條件,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注:商品房購房合同總價包含裝修價款,其房屋總價一律按扣除裝修價款計算(購房合同中明確裝修價款的直接予以扣除;購房合同中未明確裝修價款的,按購房合同總價的15%予以扣除)。
公積金貸款期限
每貸款一萬元期限不超過三年,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十年,且不超過借款人的可借款年限。(可借款年限=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法定離退休時的工作年限+5年)。
辦理流程
借款申請人帶齊材料至辦理場所進行貸款申請→中心工作人員審核→符合條件出具《貸款申請審批表》→借款申請人憑審批材料至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借款申請人憑審批材料及擔保資料至貸款銀行辦理借款簽約手續→貸款發放后,中心各分支機構應通知借款人前往指定窗口簽收繳存證明回執,由借款人提交至公積金繳存地公積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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